政府采購作為連接政府與市場的橋梁,在基層地方財政支出結構中占據重要地位。從基層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現狀來看,囿于人才隊伍、體制機制等,部分政府采購當事人及參加人在履職過程中存在一些突出問題。本文試圖從理論層面對其進行分析,并從部分政府采購當事人及參加人權責角度探討解困之道。
當前基層政府采購管理之困
——采購單位未嚴格落實主體責任。
內部制度不健全。在基層監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個別采購單位采購內控制度形同虛設。制度修訂調整不及時,未與新任務、新要求,以及新出臺的政府采購政策文件相銜接,存在依據文件失效、實施流程不清晰、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如,2021年7月,《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正式實施,對政府采購需求調查程序提出了具體要求,但某單位的內控制度并未按該辦法進行完善,導致其某個項目因需求調查不充分而終止,重新采購。
采購單位不重視。個別采購單位對政府采購制度建設、人員配置等方面不重視,各項政府采購工作部署不具體、不到位,內部決策流程流于形式,未將采購項目實際情況結合有關制度要求進行充分研究。如,某單位采購標的為“適用于核磁共振室的醫療設備”,但項目需求文件經專家論證、采購單位決策、預算主管部門層層審核,均未發現關鍵點,即需求文件未將“適用于核磁共振室”列為不可偏離條款,僅設置為一般評分項。這導致投標人所投標的與實際需求存在重大偏差。
具體部門不落實。個別采購單位內部業務部門實施采購活動不嚴肅,未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有關政策要求,審核把關不嚴格,項目實操過程圖方便,項目采購流程走過場,頻繁出現“先實施,后補程序”“未及時招標出現過渡期”“關聯供應商陪標”等問題。如,某單位一采購項目在供應商進場服務1個月后,仍未與其簽訂采購合同,未能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合同簽訂時限相關要求。
人員權責不清晰。政府采購工作規范要求較多,時間跨度較長,對業務人員專業水平和責任心要求較高,且廉政風險較大。部分采購單位未嚴格落實不相容崗位分離和定期輪崗要求,未建立政府采購在崗監督和項目責任追溯制度。人員權責劃分不清晰導致項目出現問題時,責任難以追溯。常出現部分基層單位囿于人員編制緊缺,導致采購崗及財務崗混用的現象。
——評審專家庫有待優化。
專家庫更新頻率慢。在基層政府采購活動開展過程中,需求論證以及評審等環節需引入專家參與。而在未實現異地評審的地區,相關行業專家庫的“入庫”“出庫”頻率更新慢。這一方面導致難以及時更新優質專家“入庫”、淘汰能力欠缺專家“出庫”,另一方面也容易引發廉政風險。
專家水平亟待提高?,F行的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對專家的評審紀律作出了明確規定,但未從專家的專業性和責任心出發提出具體的考核指標。在實踐中,經常出現專家不審慎、不嚴謹,遵從思維慣性,未從招標文件及項目實際出發進行綜合分析等現象,導致常常出現一些本可避免的客觀低級錯誤。此外,部分專家缺乏對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全面了解,部分政策運用不熟練。如,《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條賦予評審委員會判定“低價投標”的權力,但在實踐中,極少有專家運用該項規則。
——采購代理行業秩序紊亂。
采購代理行業及從業人員門檻低。鑒于現行采購代理行業門檻較低,監管部門對采購代理機構以事后監督為主,導致采購代理行業競爭無序,存在憑“關系”爭取業務的亂象。此外,現行機制對采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幾乎無約束,導致其在聘用業務員時沒有考核標準或要求,從業人員素質普遍不高。
采購代理機構業務操作不規范。部分采購代理機構存在為拉業務迎合采購單位不正當要求的情況,有些甚至向采購單位承諾在標書中設置傾向于采購單位意向供應商的條款,具體體現為評審標準不量化、評審因素存在地域傾向性條款等問題。
求索基層政府采購管理解困之道
——落實采購單位主體責任。
一是完善制度建設。各采購單位應全面修訂涵蓋采購預算制定、采購需求確定、采購環節執行、履約驗收付款等全過程的采購內控制度,落實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優化營商環境等各項政策要求。二是夯實主體責任。采購單位要正確行使采購人權利,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壓實工作責任。建立健全內部審查機制,推進“監管關口前移”,強化合法合規性審查,重點把握關鍵環節。落實“一把手”工作責任制,科學合理決策,堅決筑牢政府采購違規決策風險防線。三是強化培訓指導。主管部門應強化政府采購法制宣傳教育,落實普法工作責任制,向領導干部、采購單位宣傳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增強普法工作的針對性和時效性。采購單位應安排專職人員負責政府采購工作,并定期組織學習交流,研讀最新的政府采購相關政策及指引性文件。
——優化評審專家庫管理。
一是加快異地線上評標機制建設。依托“互聯網+政府采購”實現電子化評審,盡快實現區域互聯互通、資源共享。二是完善專家考核。除對符合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條件的“入庫”專家進行備案外,還需定期年審,并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按地域實行培訓再教育,使評審專家適應新形勢下的評審工作。三是健全專家處理機制。對評審環節出現客觀低級錯誤的專家實行追責,倒逼專家提高能力水平。
——加強采購代理機構監管。
一是推進監管關口前移。健全采購代理機構準入制度及審查制度,嚴格審查采購代理機構備案情況,不定期對代理機構辦公場所抽查,對從業人員信息進行核實。二是制定考核管理機制。根據代理機構的違法行為性質,制定詳細的考核辦法及評分規則,并按照黑、灰名單進行警示,采購單位將其作為選定采購代理機構的重要參考依據。三是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政府采購政策日新月異,對人才隊伍的專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采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需要不斷學習新出臺的政策文件,提高自身能力水平。
?。ㄖ芩?nbsp; 作者單位: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財政局)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