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財政廳修訂發布了《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公開征求意見。本次征求意見的《辦法》也明確對評審專家建立和加入微信群、QQ群的行為予以規范。
《辦法》第二十五條強調,評審專家不得加入以操控評審為主要目的的不利于公正、獨立評審的自媒體群及其他群,被動加入的,應當及時退出;不得接受任何人任何形式的影響公正、獨立評審的請托或者好處。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要求被聘為評審專家前的申請人和在聘期內的評審專家,應當參加四川省財政廳組織的教育培訓和考核測試。教育培訓和考核測試由四川省財政廳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
此外,《辦法》還明確,除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情形外,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活動。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在職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
有關意見或建議可于2022年9月30日前反饋至四川省財政廳。
以下為實施辦法原文
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
(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評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等法律法規制度規定以及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精神,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選聘、解聘、抽取、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指經四川省財政廳選聘,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納入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管理的人員。
前款所稱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評審專家庫),是指由四川省財政廳按照財政部規定的評審專家分類標準和評審專家庫建設標準,統一建設的信息化管理系統。評審專家通過評審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資源全省共享。
第三條 評審專家按照“統一標準、公開征聘、管用分離、隨機抽取”原則管理。
第四條 四川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職責,并根據各自職能對評審專家庫信息進行維護。
第二章 評審專家選聘、續聘和解聘
第一節 征集
第五條 四川省財政廳通過公開征集、單位推薦和自我推薦等方式選聘評審專家。評審專家所在單位對于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應給予支持。
第六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行為記錄;
(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
(四)承諾以獨立身份參加評審工作,依法履行評審專家工作職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中國公民;
(五)70周歲以下(不滿70周歲),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審工作;
(六)申請成為評審專家前三年內,無本辦法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七)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要求的其他條件。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同等專業水平”的認定,由職稱評定部門書面推薦認定,其中,認定為中級技術專業職稱的,必須滿足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國家取消專業技術職稱或資格認定的,由評審專家所屬行業自律組織推薦認定,且必須滿足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
對評審專家數量較少的品目,未達到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工作滿8年”條件,取得博士學位或者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的,可以放寬至4年;取得碩士學位或者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的,可以放寬至6年。
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是指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培訓測試,且成績合格。第七條申請擔任評審專家的人員(下稱申請人)應當在征集時間內按規定程序通過四川政府采購網(www.ccgp-sichuan.gov.cn)填報相關信息和提交個人簡歷、身份信息、承諾書、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證明資料等,并對填報信息和提交證明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節 教育培訓和考核測試
第八條 被聘為評審專家前的申請人和在聘期內的評審專家,應當參加四川省財政廳組織的教育培訓和考核測試。
第九條 教育培訓采取集中培訓和分散培訓相結合的方式,以集中培訓為主。
教育培訓和考核測試由四川省財政廳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
教育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府采購政策法規、政府采購業務知識、政府采購執業道德等。教育培訓內容和考核測試標準由四川省財政廳統一制定??己藴y試采取閉卷方式,實行百分制,得分60分及以上為合格。
第十條 對于首次考核測試不合格的申請人、評審專家,四川省財政廳可以根據情況在全省范圍內進行一次補充考核測試,補充考核測試事宜在四川政府采購網向社會公示。首次考核測試不合格的申請人、評審專家可自愿報名參加補充考核測試,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評審專家自行負擔。
第十一條 教育培訓和考核測試中,申請人、評審專家存在冒名頂替、舞弊等違反紀律行為的,組織單位可以拒絕其繼續參加培訓,取消其考核測試成績,通報其所屬單位,并在四川政府采購網公示。
第三節 資格審核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培訓測試合格的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核。資格審核包括初審、復審和終審。初審由市(州)財政部門負責,復審和終審由四川省財政廳負責。
第十三條 初審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提交資料的完整性;
(二)網上填報信息與提交資料的一致性;
(三)申請人資格條件的符合性;
(四)申報的擬評審品目與其專業特長、教育經歷和工作經歷的關聯性;
(五)申請人回避信息。復審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初審事項;
(二)參加教育培訓和考核測試情況。終審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復審事項;
(二)公示情況。
第十四條 審核不通過的,退回初審前狀態進行相應處理:
(一)申報信息和證明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補充完善;
(二)申報信息與證明資料不一致的,應當通知申請人重新提交;
(三)需要對申報的評審品目進行調整的,可以退回申請人修改后重新提交,也可以直接修改;
(四)不符合評審專家聘任資格條件的,應當退回申請,并告知申請人不符合理由。
第十五條 復審通過的,列入擬聘任評審專家名單,并在四川政府采購網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有實名書面檢舉其不符合評審專家聘任資格條件的,四川省財政廳或者其指定的財政部門應當調查核實,并將結果告知擬聘任評審專家。檢舉屬實的,不予通過終審。
第四節 聘任、續聘、解聘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實行聘期制,由四川省財政廳統一聘任,聘期3年,期滿經培訓測試合格、公示無異議的,可以續聘。
評審專家應當適應政府采購電子化評審需要,在四川政府采購一體化平臺綁定數字證書,熟練掌握資料完善、專家請假、電子簽章等操作功能,能夠使用計算機獨立完成評審工作。
第十七條 通過終審的申請人,應當通過四川省政府采購一體化平臺與四川省財政廳統一簽訂《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聘任協議》(以下簡稱《聘任協議》,格式見附件一),聘任為評審專家,納入評審專家庫管理。
第十八條 聘任為評審專家的,四川省財政廳統一制作《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電子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由評審專家庫留存歸檔。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申請延續聘任資格(以下簡稱續聘),應當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培訓測試。
評審專家應當在聘期屆滿60日前,在評審專家庫填寫《評審專家續聘申請表》(以下簡稱《續聘申請》,格式見附件二),發起續聘申請。
第二十條 四川省財政廳在評審專家庫收集評審專家續聘信息,組織開展教育培訓和考核測試。培訓測試合格的評審專家,市(州)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審核評審專家續聘資格條件情況,及時向四川省財政廳書面報告續聘審核情況,內容應當包括擬續聘評審專家建議名單和不予續聘評審專家建議名單,不予續聘評審專家建議名單應當標明不予續聘的理由。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續聘:
(一)除從未被邀請以外,在聘期內未參加過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
(二)有本辦法規定的解除聘任情形的;
(三)聘期內未參加教育培訓或者考核測試不合格的;
(四)不能使用計算機獨立完成評審工作的,不掌握評審專家系統賬戶各項操作功能的;
(五)年齡達到或超過70周歲的;
(六)不按本辦法規定參加續聘的;
(七)評審專家因身體狀況,或者不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居住,或者其他情況不再適宜從事評審工作的;
(八)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列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四川省財政廳應當將續聘結果告知市(州)財政部門。續聘為評審專家的,原《聘任協議》自動延續,續聘期限為3年。不予續聘的,原《聘任協議》自動失效。
第二十三條 評審專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聘任:
(一)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的;
(二)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
(三)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四)存在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五)存在本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六)受到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行政處罰的;
(七)受到嚴重警告及以上的黨紀處分或受到記大過及以上的政務處分;
(八)受到刑事處罰的;
(九)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擔任評審專家的。
解除聘任的評審專家,由四川省財政廳在四川政府采購網上進行公告,原則上不再接受其評審專家聘任資格申請。第二十四條四川省財政廳收到市(州)財政部門續聘審核情況后,應當對擬續聘評審專家名單和不予續聘評審專家名單進行符合性審查,并在四川政府采購網公示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有實名書面檢舉擬續聘的評審專家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續聘或應當取解除聘任的情形,四川省財政廳或其指定的財政部門應當調查核實,根據調查核實情況決定是否續聘,并將結果告知評審專家。
第三章 評審專家管理
第二十五條 評審專家不得加入以操控評審為主要目的的不利于公正、獨立評審的自媒體群及其他群,被動加入的,應當及時退出;不得接受任何人任何形式的影響公正、獨立評審的請托或者好處。
第二十六條 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第十六條規定的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以下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應當回避:
(一)為供應商提供投標(響應)指導咨詢論證的;
(二)私下到供應商生產經營場所進行參觀指導考察的;
(三)自己及家屬私下接受供應商組織的參觀、考察、旅游、送請的;
(四)自己及家屬私下與供應商實際控制人、股東或者工作人員吃喝玩樂的;
(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正評審的。
評審專家發現本人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七條 除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情形外,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活動。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在職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
第二十九條 評審專家信息發生變化,需變更評審專家庫信息的,應當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評審專家職業、專業發生變化,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年限符合本辦法規定,可以在續聘期間變更評審品目(其他時間不得變更,但減少評審品目的除外)。變更評審品目的,應登錄四川政府采購網評審專家庫變更相關信息,經初審、復審、終審后生效。
(二)評審專家職業、專業、文化程度、工作單位發生變化,不涉及評審品目修改的,應登錄四川政府采購網評審專家庫變更相關信息,并上傳有關證明材料,經初審后生效。
(三)評審專家評審區域、手機號碼、通訊地址等信息發生變化,不涉及評審品目修改的,應登錄四川政府采購網評審專家庫變更相關信息,保存生效。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評審專家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評審專家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評審專家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第三十一條 評審專家暫停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和解除聘任的,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評審專家庫按監管職責進行處理。
(一)評審專家暫停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由各級財政部門進行處理;
(二)被追究刑事責任、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或存在其他解聘情形的,由有關單位、個人以及財政部門報送四川省財政廳進行處理;
(三)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的,由評審專家在評審專家庫提交申請,報四川省財政廳進行處理。
第四章 評審專家抽取和使用
第一節 評審專家抽取
第三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開展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應當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每個采購項目依法組建一個評審委員會,禁止多個采購項目僅組建一個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分包采購的項目,不同采購包可以分別組建符合規定的評審委員會進行獨立評審,但不得由同一評審委員會分工對各采購包進行評審。
第三十三條 評審專家庫中相關專家數量不足或者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可以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
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應當優先選擇本單位以外的評審專家。
根據本條規定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其采購項目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界定,應當以該采購項目采購方式適用情形中是否包含“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為判斷依據。
第三十四條 除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以及異地評審的項目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抽取評審專家原則上不得早于評審活動開始前2個工作日,同城使用評審專家的,一般應于評審當天抽取評審專家。
第三十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需要確定評審品目、專家類別、專家人數、回避情形等抽取需求,通過評審專家庫填寫抽取申請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采購人抽取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所需要的評審專家,采購代理機構按照采購人授權委托抽取其代理采購項目所需評審專家。
第三十六條 評審專家抽取過程中,財政部門需對被抽取的評審專家信息進行符合性審核。對于申請抽取的評審專家與采購項目的關聯性、合理性,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自行負責。
第三十七條 通過評審專家庫現場抽取評審專家的,采購人監督人員應當到達現場監督抽取工作。政府采購項目有兩個(含兩個)以上采購人的,采購人監督人員可以由采購人協商委派或者由采購預算金額最大的采購人委派。
第三十八條 評審專家庫采用發送電子信息的方式實時通知被抽取的評審專家,通知內容為參加評審的時間、地點及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項。
由于技術故障原因無法自動發送信息的,經四川省財政廳同意可啟動應急人工通知,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管理,確保抽取信息不得外泄。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抽取評審專家:
(一)依法應當在四川政府采購網發布公告的政府采購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擬申請抽取的評審專家品目、類別、人數、比例等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三)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不能抽取評審專家的情形。
第四十條 出現評審專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及時補抽專家,特殊情況無法補抽的可報經采購人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自行選定補足評審專家,繼續組織評審。
評審專家無正當理由遲到半小時以上,影響評審工作正常開展的,經采購人監督人員書面同意,可以終止其對該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資格,另行補抽評審專家。啟動補抽程序的,遲到的評審專家不得參加評審,且不得獲得勞務報酬。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專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立即停止評審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采購文件,依法重新組建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二節 評審專家使用
第四十一條 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政府采購項目需求調查、依法書面推薦供應商、進口產品論證、單一來源采購論證、供應商履約驗收等,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評審專家。
借用評審專家是指除項目評審外,需要抽取評審專家的政府采購項目,經使用單位提交申請隨機抽取,為使用單位提供評審專家資源。使用單位對被借用評審專家使用期間的行為負全部責任。借用期間,評審專家應當認真履行職責,遵循公平競爭、公正原則,依法依規出具有關意見,遵守借用單位正常管理秩序。
第四十二條 評審專家應當根據其申報的評審品目、評審區域從事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第四十三條 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評審專家應當配合答復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和投訴等事項,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
評審專家發現供應商具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察等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 評審專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其身份進行驗證。評審專家身份驗證,主要通過《證書》進行驗證。評審專家身份驗證結果與抽取結果不一致的,不得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第四十五條 使用評審專家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和相關費用。
評審專家不得索取高于規定的勞務報酬,或者要求先給付報酬再進行評審,或者因勞務報酬低而拒絕評審、拒絕簽署評審報告等。
第四十六條 對評審專家參加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活動的履職情況,實行信用評價管理。
四川省財政廳根據評審專家履職情況等因素設置階梯抽取概率。
第四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依法公示前,不得泄露抽取的評審專家信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于獲悉的評審專家的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應當嚴格保密,不得用于本辦法規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十八條 檢舉評審專家有違規違約行為的,應當實名書面報告所涉采購項目同級財政部門,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或者線索。
財政部門調查處理時,可以暫停評審專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格式見附件三),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0日。在調查結束或者暫停期限結束前,評審專家不得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暫停評審專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應當書面告知評審專家。
第五章 違法違規違約責任
第四十九條 評審專家執業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且構成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處理。
第五十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違約情形之一的,視情況給予責令改正、批評教育,納入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管理:
(一)答應參加評審活動后,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或者遲到且未按規定事先請假,導致評審活動無法正常進行的;
(二)不遵守評審現場工作紀律的;
(三)明顯故意拖延評審時間的;
(四)抄襲其他評審委員會成員評審意見等未獨立評審的情形;
(五)不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和采購文件的規定進行評審,導致評審過程、評審結果違法違規,情節輕微不構成行政處罰的;
(六)索取高于規定的勞務報酬,或者要求先給付報酬再進行評審,或者因勞務報酬低而拒絕評審、拒絕簽署評審報告的;
(七)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記錄或者反饋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的;
(八)存在其他違反政府采購法規制度,但不構成行政處罰行為的。
第五十一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違約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
(一)在四川省內多地申請評審專家的;
(二)冒充其他人參加評審或者讓他人頂替自己參加評審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影響政府采購公正、獨立評審的;
(四)組織或者參加影響政府采購公正、獨立評審的活動的;
(五)拒不退出或者長期(1個月以上)不退出以操控評審為主要目的的不利于公正、獨立評審的自媒體群及其他群的;
(六)違反政府采購規定泄露評審情況、供應商商業秘密及其他有關信息,造成不利影響的;
(七)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損害政府采購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八)在評審過程中發表傾向性、歧視性言論的;
(九)搜集其他評審專家信息或者與其他評審專家串通以實現非法目的的;
(十)其他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予取消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政府采購項目評審的。
第五十二條 申請人或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一)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二)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三)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
(四)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的;
(五)拒不履行配合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的;
(六)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的。
第五十三條 對評審專家作出的行政處罰和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四川省財政廳將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與相關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共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對被行政處罰和有不良行為記錄的評審專家進行聯合懲戒。
第五十四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評審專家管理職責中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中央駐川機構政府采購項目、軍隊采購項目可通過評審專家庫借用評審專家。
第五十六條 關于評審專家作為采購人代表的管理,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國家對評審專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 評審專家庫將逐步實現對評審專家管理、執業、身份識別等電子化,并與國家評審專家管理系統及其他有關管理網絡平臺互聯互通。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月日起實施。原《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川財采〔2017〕62號)同時廢止。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李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