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科學、合理地設置資格條件,不僅是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政府采購市場的基礎,也是加快建立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前提。然而,在采購實踐中,采購人在設置資格條件時仍暴露出不少問題。
請你別來
供應商能否參與項目投標,要過的第一道關就是資格條件。我們通常要求采購人在設置資格條件時,要堅持無門檻、無差別、無歧視的原則,但仍然有個別采購人想方設法阻擋某些供應商參與投標。比如,A單位職工健康體檢服務采購項目,在資格條件中除了要求供應商具備《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外,還要求供應商為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資格的市級醫院且具備20人及以上的副主任醫師執業證書和10人及以上的護士執業證書。顯然,這樣的資格條件設置已將非醫院模式的體檢中心擋在門外。
筆者認為,采購人在設置資格條件時,應考慮項目的采購需求,不能跳出需求天馬行空;要遵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尤其是落實政府采購政策,不得排斥中小企業;要充分考慮資格條件的普適性,能夠讓更多供應商參與競爭,如果一個項目的資格條件只有少數人符合,采購人就要考慮條件是否設置得太過苛刻;堅決不得將國務院已經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作為資格條件,同時,對于國家強制要求的認證必須設定為資格條件,比如,國家對于實施強制性認證的產品,統一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對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進行認證。
想變就變
資格條件是采購人根據采購需求設置的,有時會受某些因素的影響致使項目的資格條件在開標前發生變化,有時資格條件被采購人隨意對待,今天發了公告,明天就想更改。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變采購標的和資格條件。因此,對于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貨物、服務項目,資格條件一旦隨公告及文件發出后,就不可以再更改了,必須改變的,只能終止項目重新采購。那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呢?《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及《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等規范性文件并沒有對資格條件的更改作明確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將投標人資格條件的修改列為招標文件修改的一個特例。當放寬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時,屬于新的要約邀請,相應地要將投標截止時間延長,由此,對于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項目,如資格條件放寬了,項目無需發布終止公告,直接將項目延期為采購文件發出之日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的最長時間即可。
魚和熊掌可否兼得
在政府采購項目中,資格條件和評審因素都是根據采購需求設定的。資格條件決定了供應商能否參與投標,評審因素決定了供應商能否中標,如果將資格條件比作報考條件,那評審因素就是打分標尺。由此可以看出,資格條件和評審因素中的內容是不一樣的,在不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前提下,那些沒有在資格條件中出現的條款,可用于評審因素,比如供應商的業績,既可作為資格條件,也可作為評審因素,但只能二者選其一。當然,個別條件的設置是專屬于資格條件的,比如《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供應商應具備的條件就不可以作為評審因素,對于法律有強制要求的資質,必須放在資格條件中,不再作為評審因素。
綜上所述,采購人對資格條件起關鍵性作用,這就需要采購人建立健全內控管理制度,嚴格落實采購需求管理制度,尤其是資格條件的非歧視性審查機制,對于拿捏不準的資質條件,必要時可求助專家。與此同時,行政監督部門要繼續強化采購人業務培訓,加大對采購人落實主體責任、負面清單等政策法規宣傳力度,制定公平競爭審查機制,對采購人采購的項目定期和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多維度、多方式督促采購人嚴格遵守采購程序,全方位保障供應商邁好投標第一步。
作者:翟海霖 單位:山東省淄博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