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家法律法規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異議的處理規定相對原則,投標人提出異議的門檻很低。異議制度的設立不僅要充分保障投標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的異議權,也應確保異議權不被濫用。本文分析了國家及地方關于異議處理的相關規定,提出了完善異議制度的建議。
一、研究背景
某公司近年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遇到投標人提出異議的情況較多,經過相關人員分析,發現很多異議都是可以不予處理的或是不良異議。導致此種情況的原因很大一部分來自投標人本身:有些投標人沒有認真研究招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開標后試圖通過提出異議的方式質疑招標文件的要求,以彌補自己投標工作的疏忽;有些投標人不甘心落標,試圖通過查找中標候選人的相關問題,通過異議方式扳倒競爭對手, 從而使自己獲得利益;甚至有個別投標人純粹就是想擾亂評標定標工作。
目前國家法律法規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異議規定相對簡單,部門規章對異議的處理規定也較少,且法律法規對異議人提出異議沒有質量要求,投標人提出異議的門檻很低,甚至違法成本也很低。投標人或其利害關系人可以很輕率、隨意地提出異議,導致有的異議程序及形式上存在問題(包括異議的渠道、流程不對,簽字、蓋章不全),有的異議實質及內容上存在問題(異議的內容不全、沒有舉證、事實不明)。有些投標人捕風捉影、主觀臆想,甚至誣陷中標候選人,招標人需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來處理上述異議,取證工作量大,嚴重影響招標效率,也背離了設立異議制度的目的。眾所周知,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設立異議制度是為了加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之間的相互監督,在發生爭議時鼓勵交流溝通,以求盡快友好解決爭議,避免激化矛盾,提高招標投標效率。
因國家對異議制度的詳細規定少,導致各單位對異議處理的操作流程差別也較大,有些單位的制度或招標文件中對異議處理基本沒有規定,有些單位規定比較詳細,明確了提出異議的具體格式、內容、蓋章要求等,也明確了不予受理的異議以及不良異議的情形,同時對不良異議提出了懲戒措施。
二、法律法規對異議制度的規定分析
(一)針對異議權的規定
《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投標人和其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分投訴。該條從法律層面賦予投標人和其利害關系人享有異議權。
(二)針對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異議的規定
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是招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甚至整個招標活動成敗的關鍵性文件,也是體現招標活動應遵循的四大原則文件?!墩袠送稑朔▽嵤l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10日前提出……”該條規定了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異議主體、時間要求以及招標人的回復要求,要求異議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否則招標人有權不予受理。
(三)針對開標異議的規定
為加強招標人和投標人之間以及投標人相互之間的監督,投標人可針對開標現場可能出現的對投標文件提交、投標文件密封檢查、開封、開標記錄等合法性問題提出異議?!墩袠送稑朔▽嵤l例》第四十四條第2款規定:“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本條規定了開標的異議主體、時間要求以及招標人記錄等,異議人不在開標現場提出異議的,招標人也有權不予受理。
(四)針對評標結果異議的規定
為加強對評標結果的監督,確保結果公正,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若發現評標結果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辦法,則有權在公示期提出異議?!墩袠送稑朔▽嵤l例》第五十四條第2款規定:“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本條規定了評標結果的異議主體、時間要求以及招標人的回復等,異議人不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異議的,招標人也有權不予受理。
(五)異議后的行政救濟措施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第2款規定:“就本條例……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本條是對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異議處理后的行政救濟措施,若異議人對異議結果不服,不能再重復進行異議,但可以向招標行政監督機構進行投訴,招標行政監督機構啟動投訴程序,按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規定的程序辦理。
三、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對異議制度的規定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國家七部委令第11號)就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情況進行了規定,但目前相關部門還未發布關于工程建設項目的異議處理辦法,也未在投訴管理辦法中明確異議處理程序。部分省份的下屬市發布過關于工程建設項目異議的相關規定,如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辦法》,韶關市也發布了類似規定,以上辦法均明確了工程建設項目異議的程序以及不予受理異議的情形。
四、完善招標投標異議制度的建議
為確保異議制度設立的意義得到體現,充分保障投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異議權,也確保異議權不被濫用,建議國家相關部門制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異議處理辦法,規范異議書的內容以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不良異議(惡意異議)的處理辦法等。
(1)建議在該辦法中明確異議書的內容,包括異議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等;具體的異議事項及事實依據;相關請求及主張;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提起異議的日期。
(2)建議在該辦法中明確異議書的簽署要求,包括:異議材料應當規范署名,異議人是投標人的,異議書應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蓋章。異議人若是其他利害關系人,簽字蓋章也應當符合《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3)建議在該辦法中明確不予受理異議的情形,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以不予受理異議,并向異議發起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
①異議發起人不是投標人、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
②未在法定的異議期限內提出的;
③異議書未按照要求簽字蓋章的;
④異議書未提供有效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的;
⑤異議事項不明確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實確認的;
⑥涉及招標或評標過程具體細節、其他投標人商業秘密及投標文件相關具體內容,但未能提供上述信息具體來源的;
⑦異議書內容不符合規定,提交的異議證明材料不全,經招標代理機構或招標人要求仍須補充而未能在7日(可以約定合理期間)內提供的;
⑧招標人已經作出明確答復,沒有新事實證據,又就同一問題提出異議的。
(4)建議在該辦法中明確不良異議的認定標準,內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以認定為不良異議,并向招標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①編造虛假異議內容或證明材料的;
②異議經查失實,被告知后,仍然惡意糾纏的;
③一年內三次以上失實異議的。
(5)建議在該辦法中明確對不良異議的懲罰,內容如下:投標人或其利害關系人若出現不良異議,招標行政監督部門在國家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予以公布,情節嚴重的,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投標。
作者:闕清華 曾海軍 韓 慶
作者單位:華能瀾滄江水電股份有限公司古學水電工程建設管理局
來源:《招標采購管理》2022年第2期